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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整治“三高”顽疾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证监会4月1日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采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突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定价约束、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加强定价监管、推出存量发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点问题。这意味着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然启动。

  先是在各路申购资金热捧之下,新股“三高”(高市盈率、高定价、高超募)发行屡现,继而是新股上市首日遭爆炒,股价和换手率比翼高飞,最后是新股价格跌跌不休直至大面积破发,参与炒新股的投资者全线套牢,损失惨重——这是在A股市场轮番上演的新股炒作“三部曲”,此种现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殊为少见,颇具中国特色,是A股生态不良、疾病丛生的一个缩影。

  为根治盲目炒新股这一顽疾,监管层已经出台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开展投资者教育、推动新股发行市场化、计算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平均市盈率等。4月1日公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是证监会完善既有监管措施的新动作,其后续政策以及积极效果值得期待。

  在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新股上市所引发的募资几何、定价多少、市盈率高低等问题,原本是由市场“说了算”,而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上市公司、承销商、询价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就是这个“说了算”的形成机制。监管者的作为,就是在这个机制之外,监督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否依法合规运作,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范和追惩。由于中国股市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因此监管层承担了较多的呵护股市之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监管层而言,如何抑制“三高”发行并非一个“伪问题”。

  有一种评论认为,A股“三高”发行是一个“伪问题”,所谓“三高”乃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监管层不必对此大惊小怪。不过,这种看法并非主流。更多的理性观点则认为,我国监管层针对“三高”问题推出的一系列平抑举措,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敦促首次公开发行(IPO)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必要策略。以 4月1日公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为例,其中可谓亮点多多。

  比如,该意见稿表示,新股发行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新股询价过程引入个人投资者,将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新股定价的机会,使得新股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从而体现了公平原则。

  又如,在配售方面,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新规则意在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新股持有量,让报高价的机构为自己的不审慎行为买单,以抑制“人情报价”等现象,杜绝盲目高报价。借用一句民间俗语,这一改革将让那些乱报高价的机构“吃不了兜着走”,从而迫使机构们当“好孩子”。

  再如,该意见稿提出,为抑制“三高”发行,在发行价方面,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这一措施针对发行人上市前过度包装、上市后业绩变脸的怪象开刀,固然有“窗口指导”的意味,但总体上有利于广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融资功能凸显、投资功能不彰的A股市场,不失为矫枉之举,有利于改变A股备受诟病的“圈钱市”形象。

  不必讳言,该意见稿的部分内容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它提出要启动存量发行手段,即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对此新举措,论者有赞有弹。赞之者认为,此举以扩大供应来平抑需求,是用市场之手来抑制“三高”现象;弹之者认为,存量发行将加大A股扩容压力,对大盘指数形成打压,不利于提振A股投资者信心。当然,这一切都是预测性评价,至于存量发行实施后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践予以检验。同理,这次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计划实施的所有新举措的最终效果如何,均有待实践给出评判。

  从2009年到现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注入“市场化”、“公开化”、“法治化”的元素,从而推动中国股市向强筋健骨的方向成长。其中虽然有不足,但路径既然选对,愿景终将可期。而在监管层于制度建设层面有所作为的同时,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也应学好“用脚投票”的本领,如此,一个博弈平衡、监管到位的充分市场化的中国股市,才会早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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