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国务院各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它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主要有: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直属机构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一般不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办事机构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4)国务院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受国务院部、委管理,主管特定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