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临县安业乡的两位村民王元平、曹根元手捧锦旗,敲锣打鼓地到达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感谢该院行政庭的法官帮助他们讨要回救济补偿。
2000年,王元平、曹根元经村委、乡政府两级审批,在本村各自修建了一幢二层小楼。2006年11月28日,临县国土资源局以王、曹两家盖的小楼未取得三级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为由,分别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800元。王元平、曹根元不服,向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2月,吕梁市国土局复议,维持了临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就在行政复议期间,2006年12月26日,临县政府组织土地、城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强行将王元平、曹根元的小楼拆除。王、曹为此把临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要求行政赔偿。
一审,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合为由,裁定驳回了王元平、曹根元的起诉。此案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况且,原告根据临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今年5月,此案第三次上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中院行政庭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十余次与安业乡政府、临县县政府进行协商探讨,为原告的损失争取补偿。6月21日,经中院行政庭主持协调,原告与乡政府、县政府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此案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