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驾车因躲闪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受伤的是坐在自己车内的朋友,但因没有及时报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经审理,仍然认定他犯有交通肇事罪。虽然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也给驾驶员们敲起警钟:自驾车肇事致车内人伤不报案, 仍要定罪。
不久前,被告人王某驾驶尼桑轿车行至太子河区某路口时,因车速较快,将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杨某,为躲闪杨某,将张某驾驶的宝莱轿车轮刮蹭,并致使自己所驾驶的车翻入旁边路沟内,造成车内乘员李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受伤的是自己的朋友,不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们会协商解决问题,再说主要责任是自己,也不能自己告自己吧,因此,王某并没有及时报案。但是,因为李某伤势较重,牵涉到治疗、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至第二日上午9时,王某不得不到太子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过辽阳市襄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辽阳市交警支队太子河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太子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受重伤,且肇事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也未主动报警,法官认为其存在规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太子河区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认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六项的规定,考虑到被告王某是为躲闪他人而导致自驾车辆翻车致使他人受伤,属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