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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知识产权:侵权人个个过得比原创人好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引起很大的争议。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徐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修平(广东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副庭长)和陈小奇(词曲作家)应邀作客本报报网直播室,就时下热门的知识产权议题侃侃而谈。徐瑄在谈话中表示:“侵权人个个过得都比原创人好。”

  第46条规定要了音乐的命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项内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该规定损害原创者利益。

  陈小奇:这是要了音乐的命,不仅是对音乐人,对歌手都是极大的打击。一首歌出来后要进行制作,最便宜1万元,大制作起码几十万元,还没有包括后面的推广费用。三个月后,所有歌手都可以翻唱,谁能保证三个月之内把投资都收回来?这是莫名其妙的法案。

  徐瑄:这样,客观导致的后果是对原创人员的强行剥夺,损害了他们的权利自由。侵权人个个过得都比原创人好。

  陈小奇:这样的规定会导致以后中国的音乐会变成天天炒冷饭,不会有人用心地做原创作品,也没必要,越省钱越好。

  被侵权一首歌只赔几百元

  广东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更是超过了全国的四分之一强。但现实中,有相当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即便打官司胜诉,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很低,有的仅有八九百元,甚至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这使著作权人维权陷入困境。

  欧修平:我们也听到很多这样的反映,权利人说,打官司人付出成本高,赔偿少。可能原因很多,不光是法条的问题。比如,有些是单个诉讼,一首歌就要请一个律师打官司。同时,有的案件既难以算出人家获利多少,也算不出你受了多少损失,更没有其他可参照的合同,因此酌情赔偿。

  但从中国情况看,赔偿还是要区别对待。很简单,同样一首歌在不同的地方价格都不一样,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所以赔偿有高有低。

  在广东的审判实践中,这些年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维权的赔偿就有差异。比如,珠三角曾经有法院判过,一首歌赔偿1万元,有的也有赔偿5000 元的。这些赔偿数额都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深圳和韶关两个地方的赔偿肯定不一样。打个比方,同样都是大白菜,在大排档和在大酒店做出的菜价值也不一样。

  此外,赔偿数额还与作品本身的价值相关联,这首歌与那首歌之间,这部电视剧与那部电视剧之间,价值不同,侵权赔偿数额肯定也不同。

  法定赔偿额应最低五万起

  根据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著作权侵权领域,针对多次故意侵权的情况,增加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但增加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这一限制。

  陈小奇:一个专辑制作做出来本身就超过100万元,上限100万元,我认为不合理。第二是没有下线,谁都不会打官司,很多官司都打不赢,打到最后只是象征性的赔偿。我们提出的下限应该是5万元起步,要鼓励大家诉讼。

  欧修平:现在草案的确有个问题,至于100万元的上限,估计大家的意见不会太大。规定100万元,也不是说不能判100万元以上,有证据证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是完全可以判超出100万元。

  徐瑄:举证不足时,最高限额就是100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赔偿额可以高过100万元。欧修平庭长说,侵权人所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可以成为诉讼的标的额,而现在对方侵权获利多少查不到,所以才规定了这样一个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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