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上述三项法规的主要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破产、合伙和拍卖法律制度。上述三项法规存在不少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条文,而且许多创新性的内容已经被吸纳和借鉴,其先行先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因此已经无积蓄保留和使用的必要。经过审议,提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