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双喜公司诉称,“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红双喜”文字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
去年8月,原告先后在顺义辖区内的7个镇、11个村共计17个超市,分别购买了标有红双喜标识的羽毛球拍等体育用具,后经专业人员鉴定均为假货。原告要求17名被告停止侵权,各赔偿8万到1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并分别赔偿原告的合理支出7150元,最终的诉求总额高达150余万元。
据悉,17名被告均认可公证书记载的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但辩称涉案商品是从上游的供货商处购得,原告应向供货商索赔。目前,上述案件均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