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 劳动单位预设不平等条款,6旬老汉被提前解聘,辛苦工作十五年仅获得3万元补偿金。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级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不平等条款无效,帮助老汉拿回6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差额。
老杨在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到第十个年头时,因公司并购,与同事们一道进入机械公司。机械公司与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老杨任销售经理,月工资为税后9000元;公司若提前解约,则每提前1月补偿1月工资。工作了近5年后,机械公司以4个月工资的成本提前4个月解聘老杨。
老杨回到家,越想越不对劲:在两家公司连续工作15年就被3万多元轻飘飘打发了;一个快60岁的老人再就业有谁要?与机械公司交涉无果,便申请劳动仲裁。
机械公司对要求其补偿15个月工资的裁决不服,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老杨在原化工公司年限与其无关,自己不必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机械公司已按当初与老杨在合同中中约定的方式给予了经济补偿。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一、老杨十年前在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被机械公司并购,劳动关系转入新公司,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其二、4 年后,机械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与老杨治协商调换工作岗位,亦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其四、老杨的税前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调至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的3倍支付,其工作年限将近15年,但领取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12年。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老杨12个月9万多元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
能多拿近8个月的工资,老杨满心欢喜。不料,机械公司又把官司打到了二审。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老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机械公司的上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审判长法官陈传胜介绍,劳动者与劳动用人单位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通常处于弱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与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一定的倾斜保护的立法本意。但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明显低于上述法定标准,此时可依该法第26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认定有关该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陈传胜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可在一定程度规制用人单位利用合同谈判中的强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从而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