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
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规定: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同时调整了缴费基数,以减轻企业负担。二审稿规定: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限定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
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提出了对继续缴费应对所有参保人一视同仁的建议。二审稿采纳市民建议,将继续缴费的人员范围扩大至非户籍参保人,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例草案还做出一个原则性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个原则性规定就包含了条例修订后,深圳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意思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