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方某的妻子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海淀法院根据于某提交的“包养小三”的证据,认定方某有过错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而婚姻存续期间的200万元债务由方某独自承担,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后,双方均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于某主要是诉争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费过低的问题;而方某则称自己在婚姻中没有过错。
一中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