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身亡,生母接走女儿,继母为争权抚养权将孩子生母告上法庭。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驳回继母诉讼,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亲生母亲。
据法院通报,张某(孩子生母)与赖某(孩子生父)于2002年2月25日结婚,并于2003年4月6日生育女儿小柔。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05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小柔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时隔5年,赖某与一名女子潘某于2010年2月5日结婚,潘某与赖某一起抚养小柔。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5月,赖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小柔生母想抚养女儿,并与小柔继母潘某协商,无奈潘某不同意,坚决表示自己可以抚养。2011年6月16日,在未征得小柔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生母张某到小柔就读小学将其接走,之后小柔就一直随生母张某生活。小柔就读的清新县某小学及相关部门曾因为此事进行调解,均未果。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小柔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请求被告张某将小柔送还原告。
法院查明,小柔在与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现张某对小柔存在虐待等不良行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柔明确向法院表示其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张某与赖某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小柔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但并不影响张某对其孩子小柔享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权利,且张某目前的工作环境及经济状况足以保证其抚养能力,小柔亦明确表示愿意随亲生母亲张某生活,故确认张某抚养小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