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原告王珍搭乘丈夫的摩托车行至苍溪县三川镇天观场时,张芳饲养的狗突然窜出,撞在摩托车前轮上致摩托车翻倒,王珍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她住院治疗花费近6万元,构成七级伤残。苍溪县三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无果。2011年11月,王珍提起诉讼,要求张芳赔偿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系无证驾驶摩托车、且临危措施不当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对饲养的狗未按规定进行拴养,导致其在公共场乱窜与摩托车相撞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为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