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应欣: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中已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分割,即归女方所有。因此,在双方复婚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王先生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