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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离婚案的财产分割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9日从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该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军离婚援助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军地协作法律援助工作,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形象。

  两地分居情感破裂

  她要军人丈夫净身出户

  张某原籍山西人,1998年12月入伍,现任驻绵某部四级军士长。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双方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王某主动提出离婚,不仅要求张某净身出户,还要求张某承担因其经商所欠的大量债务。张某在与王某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所在部队请求帮助,寻求通过司法手段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张某所在部队与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12月签订了军地法律援助协作协议。该协议旨在切实解决部队官兵及家属、烈属法律援助需求,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按照该协议规定,张某所在部队经过初审,于2012年3月移交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合理分割家庭债务财产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立即与律师事务所就该案进行协调,最终决定就该案专门成立律师团。

  律师承办该案后,向张某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律师团做了汇报。律师团讨论后认为:本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都愿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有:1、婚后购买的位于高新区房屋一套;2、二手小车一辆;3、王某投资入股的茶楼股权收益。由于张某还提供了一些王某与第三者外出旅游拍摄的疑是亲密关系的照片,律师在与王某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后,王某眼见离婚对自己分财产很不利,随即表示坚决不离婚,并要求张某偿还投资开茶楼所欠的大笔债务。鉴于此,律师团建议立即诉讼并调查王某就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律师在征得张某的同意下,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到派出所调出了王某与第三者在宾馆的开房时间记录,根据该记录再到高新区法院申请调取宾馆录像资料……

  在大量的事实与证据面前,王某终于在2012年3月27日主动联系张某协商离婚事宜,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2万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

  ■律师说法: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

  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内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的约定,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原则上是夫妻平均分配,但同时也要兼顾妇女儿童方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张、王二人由于是军婚,而张某作为现役军人又没法对其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掌控,故王某不仅在外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还想将财产全部据为己有,致使张某十分被动。但只要张某能举出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量,在法院依法分割时,张某绝对不会是“净身出户”的。

  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并不是在经济地位上完全平等或独立,所以有时弱势一方往往并不知晓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因而一旦走到离婚的地步,很难举出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量或数额。因此处于弱势一方经常抱怨法律对他们不公平,但其实只要平常多留个心眼,有意识地收集一些财产方面的证据,真正离婚时,还是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的。

  二、本案另一法律要点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使每个公民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律师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有些特殊群体由于经济原因,可能请不起律师,因此在产生法律纠纷时,可能处于相当不利的状态,致使其权益受损。

  民事诉讼领域,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种案件类型: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虽然本案张某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但由于他是我国现役军人,在时间上、经济上处于相对不利的状态,加之张某所在部队与绵阳法律援助中心签订了《军地法律援助协作协议》,故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派出律师对其离婚案件进行了援助,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使张某在解决家庭纠纷后,能安心地投入报效祖国,服务国防建设大事业中去。这也算得上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拓展的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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