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上写有“如还不起后果自负”的强硬措辞,借款人曾到派出所报案,并自称被债主殴打和胁迫。昨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凤凰镇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借条无效,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5.37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对记者连称“自己很无奈”。
债主:两次告到法院
郑某和严某均家住兴宾区某厂生活小区。2008年,郑、严两人和其他人合伙收矿,并卖给外地厂家。2008年3月份,郑某因病到南宁住院治疗了十几天。在郑某住院期间,严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一笔矿生意要做,要对方通过银行给他汇款。郑某先后两次给严某汇去了12.5万元。
数月后,几个合伙人进行结算。郑某认为自己转给严某的12.5万元是其个人投入的本金,严某应该从中返还其本金5.37万元。严某则认为,这12.5万元是郑某应付给他合伙经营所得的利润和投入本金。理由是,郑某以个人的名义把矿产品销售给厂方,厂方把货款存进郑某的银行账户,对方理当把他应得的利润和投入本金支付给他。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2009年9月28日,见无法讨回钱,郑某手持严某所写的一张5.37万元借条,以合伙经营纠纷为由起诉到兴宾区法院,主张返还其合伙经营投入的5.37万元。奇怪的是,当年底,法院开庭审理后,郑某自己向法院要求撤诉。
去年10月24日,郑某手持严某所写的这张借条,再次将严某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偿还5.37万元借款和利息。今年3月21日,凤凰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定借条无效
郑某的借条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昨日上午,凤凰镇法庭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该借条是严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是非法证据,法院不支持。
署名为严某的借条原文是:“今借到郑某人民币伍万叁千柒佰元整,借期至2009年1月份,如还不起后果自负”,落款时间2008年3月6日。在庭审中,严某称,该借条是郑某先写好,然后胁迫他照抄的,因此才有“后果自负”的强硬措辞。另外,借条的落款时间也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因为2008年3月初,正是郑某在南宁住院治疗期间。
法院经过审理和提取相关证据查明了以下事实:2009年1月23日上午,郑某纠集他人一起到严某家中将严某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胁迫对方还款。当日下午,严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郑某殴打,还被对方胁迫写下借条。当年3月23日晚,严某反过来也纠集人员到郑某家中,将对方打伤。次日,当地派出所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作出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法院认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告,致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法证明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伙纠纷,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