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心目中,聋哑人是残疾人,是应该帮助和关照的对象,那么,聋哑人在民事行为中是否是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呢?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聋哑人出卖房屋是否有效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被告张某是聋哑人。2006年9月20日,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平安小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卖给了原告汪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公证,并由张某委托其胞弟协助办理了有关手续。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款、支付时间以及交付房屋的时间。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被告张某也于2006年9月交付了房屋,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至诉讼时。2010年12月2日,张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原告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未予履行,于是原告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将自已所有的回迁房屋出售给原告,且有其胞弟协助办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已达数年,故原告诉请将诉争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是聋哑人,出卖房屋时没有监护人签名同意,该合同应属无效,法院认为原告虽是聋哑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其胞弟协助办理,该合同也未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善意第三人,故被告张某的辩称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