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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达人”8年打了150余场官司 被贴刺头称号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8年到2011年,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年均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了3.5倍,其中串案频发。“在这些案件背后,隐藏着三类维权模式。”余姚法院院长邹立群说,一是所谓“维权达人”专门代他人维权;二是权利主体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维权;三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获得著作权授权后在特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这些做法中,有的被称为“商业维权”,在实践中引发一些争议和思考。8年打了150余场官司

  “维权达人”还是“刺头”?

  于某,专业摄影师,经常拍摄大画幅全景景观照,展现城市建设风貌。

  2004年11月,于某无意中发现,自己拍摄的一幅风景照片出现在两家房产公司的楼盘宣传册上。经过交涉,商家不但不给一分钱使用费,连署名权都给剥夺了。气愤的于某决定维权到底,把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要看这么简简单单的一张照片,背后花的财力、精力可不少。”于某说,“为了一个景,我花了两年多时间,几十次勘察取景,从数百张反转片中精心筛选,投资购买专业设备,拍摄、设计、拼接,历经多道工序,最后才形成一整幅全景图。”

  经调解,房产公司承认侵权并赔偿。

  第一次维权很成功,拓宽了于某的关注视野。

  于某发现,反映城市建设与风光的摄影作品被侵权使用的情况很普遍。房产开发公司、传媒公司、广告公司、星级酒店、出版社、旅行社乃至政府机构,因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宣传资料或门户网站上,随手拿来他人拍摄的好照片使用,往往事先都未征得原作者同意。加上网上的照片常常没有署名,“拿来主义”更甚。

  打官司次数多了,于某成了当地摄影作品维权第一人,圈子里的朋友常委托他代理维权。

  老宋是国内著名风光摄影家。于某发现一旅行社网站首页上放着老宋拍的照片,“即使经过局部裁切篡改及变色,我也一眼能分辨出来”。

  在得到授权后,于某搜集、固定证据并经过公证,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代理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3万元。经法院调解,旅行社一次性赔偿老宋8000元。

  于某如今成为法院的常客,8年间打了150场维权官司,90%以上胜诉。

  据了解,照片正常租售价格并不算太高。一张照片租一年,一般只要付五六百元,多的也就上千元。但未经允许使用,一旦被告上法庭,常常会为此付出近万元的赔偿。

  不过,一些“维权达人”暗地里被人贴上了“刺头”的不雅称号。“商业维权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个人或商业性单位,从经营角度将维权当成商业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在社会上引起争议。”邹立群说。

  1天起诉5家KTV

  地区维权集中授权的规模效应

  尽管存在着争议之声,但是应该说,一些大规模进行商业维权的行为,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组织,通过与权利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实行地区维权集中授权,以此形成维权行动的“规模效应”。

  在协议取得音乐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后,英普公司在浙江省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2011年9月20日,英普公司派人来到余姚市,同行的还有公证员。连续两天,三人先后在5家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唱机上点播《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音乐电视作品,公证员全程录像。

  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是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5家KTV中少则42首、多则60首音乐作品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擅自使用,显然已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5家KTV赔偿22.5万元至31.5万元不等的损失。

  5家KTV得知后,也是叫苦不迭。“公证取证偷偷摸摸进行,我们对公证书内容中所列的侵权音乐作品名称,都没有印象。”一家KTV负责人说。

  余姚市一家KTV的投资规模也就在几百万元至千万元之间,相应的歌曲库数量基本在4万首以上,如果按照原告诉求,每一首歌承担约5000元经济损失,那么开设一家KTV,仅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就需2亿余元,这无论是从著作权的实际价值,还是KTV这种大众消费模式来看,都是不切实际的。

  余姚法院在走访市娱乐行业协会后发现,余姚地区44家专业KTV大多是通过向软件公司购买的方式获得MV曲库,其中仅有1家KTV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

  “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都比较普遍,目前我们在宁波地区正在进行的诉讼就有数十起。”代理这5个案子的周律师告诉记者。

  “从效果上看,这种集中授权不仅能有效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通过对诉讼成果实行利润分成,还能实现企业与被授权方获利的双赢局面,客观上有利于权利的保护。”邹立群并不否定其正面意义。

  邹立群认为,当前娱乐行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进行营利的现象日趋泛滥,通过经济处罚固然有利于加强行业保护意识。但即便按照每首歌1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KTV经营者需要赔付的金额也将超过千万元,远超出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到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是典型的由经权利人授权的商业维权公司提起的批量系列案件。”余姚法院法官顾宏斐说,目前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同一家超市被诉13次

  一揽子调解排队而来的串案

  对于商业维权导致大量关联案件的产生,余姚法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同时尽可能合并审理,通过调解达成一揽子协议,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确保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目前国内热播的动画片,深受各年龄层次观众尤其是少儿的喜爱。

  2010年10月19日下午,余姚市一大型连锁超市里来了一个顾客,买了儿童印花内衣1套、少女裤2条、女童内裤1条、男童内裤1条、童鞋3双、拖鞋1双、童袜2双,合计支付了233.3元购物款,当场取得了一张电脑小票,并在服务台换开了发票。

  这是一位看似十分普通的消费者,但与众不同的是,他所购商品上无一不带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的卡通图案,而且,不论是在他购物、结账还是开发票时,身边都有两个随行人员形影不离。

  这位消费者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公司的员工小朱。在小朱购物过程中,时刻跟随其左右的是余姚市公证处的两个公证员。他们随后作出公证,证明小朱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超市购买物品的行为,并对所购买物品进行保全。

  原来,原创公司经受让取得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正在开展相应的维权行动。

  2011年9月,原创公司向余姚法院起诉称:被告超市在店内销售擅自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物品,严重侵犯了喜羊羊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要求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由于侵权事实清楚,并进行了公证,被告超市对于侵权事实没有异议。经过法官的调解,原创公司与超市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

  同年10月28日,就在小朱代表公司领取撤诉裁定书的同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的还是同一家超市,只是这次侵权产品换成了爵士猫快乐女孩内裤,要求赔偿5万元。

  案子分到了法官案头,巧的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正是处理前一个案件的法官。法官注意到,不论是起诉书,还是证据材料,几乎与前一个案件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侵权产品和赔偿数额的变化。

  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个案子,处理完这个案子,很可能还会有同一类案件成批出现。

  于是,法官联系上原告代理律师:“你们到底还有几个案子,统一列张清单,到时候一揽子协调处理,既减轻诉累,也节省司法资源。”

  很快,代理律师把清单列了出来,竟还有11项,针对每种侵权产品,提出了不同的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共计数十万元。

  事后,超市紧急通知旗下所有门店,对于没有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卡通形象使用权的产品,一律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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