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小智与学校签有安全协议,但小智离校未向学校请假,学校对其未请假就离校的情况没有及时尽到管理职责。法院认为,小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智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擅自离开学校自行到河中戏水导致溺水死亡,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决定减轻学校 10%的责任。小智溺水身亡的地点属于自然河道,不是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经营或者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戏水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镇政府对小智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郫县法院一审判决,成都机电工程学校赔偿黄先生夫妇33632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