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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需要什么证件,满足什么条件,有什么流程。作为一名准新人你是否对这些有关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感兴趣,全面提供结婚登记条件、流程、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结婚登记关于户口薄
  1、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相同,内容清晰。
  2、户口簿上有承办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户口簿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户籍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者(空白视为未婚)。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本人页和户口首页,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页;或经公安机关或单位加盖印章的集体户口卡片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户口迁出未办理落户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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