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给他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4月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人胡某返还第二承租人李某门面转让费23800元。
2011年10月8日,经李某与胡某口头协商,胡某将租自益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康复路的一间门面以23800元的价格转租给李某。见门面所处地段较好,费用较为合理,李某当即付给胡某门面转让金23800元,胡某出具收条。之后,李某进货组织开门营业。11月9日,门面所有人找到李某,告知出租门面早已到期,且拖欠租金,要求尽快收回门面。李某这才得知胡某与门面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在2011年5月31日就已到期,胡某根本没有门面出租转让的权利。 11月30日,李某被迫关门停止营业,之后多次找到胡某协商处理,胡某均以早已将门面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双方是自愿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返还门面转让费23800元,赔偿直接损失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没有与出租方续签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早已到期的门面转租给李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李某要求胡某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