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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晓玲:我和丈夫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于2006年领了结婚证、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怀孕,因单位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又大,带着身孕上班备感吃力,我听从了丈夫的建议,辞掉工作,安心保胎。2007年6月女儿出生,我只能继续在家带孩子,做全职太太。2011年2月丈夫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多方打听,才知道丈夫有了外遇。我不祈求没有感情的婚姻,但是我想为孩子和自己多争取点财产。我已5年没有上班,家庭的收入都是丈夫挣来的,请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进行分割吗?

  马大姐回复:你好!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五种情况:(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虽然已5年没有工作,但是你抚养孩子、承担家务、支持丈夫工作,对家庭已经做出了贡献,退一步说即使你对家庭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根据上述规定,你仍有权利平分上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因你丈夫外遇导致你们离婚,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请求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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