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有了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昨日,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发文,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规定进行出售、交换、出租等上市行为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的分配管理问题。
《规定》表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事实上,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广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的,当时在规定中已经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市住房保障办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前提下,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当时的办法也指出,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上交市财政。而该办法实施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领房产证2年可上市。昨日公布的《规定》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如果经济适用房购满5年后出租,需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广州在经济适用房可上市等的政策上都是符合相关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
2007年广州经济适用房新办法出台后,广州于2008年年底分配成功了首批经济适用房,分别位于金沙洲、大塘和同德围,共2145套,这批房源上市最快也要在2013年年底。广州市自200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销售以来,所有房源全部售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