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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水污染求偿登记有期限 公共利益难主张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4月18日电   根据武汉海事法院日前发布的公告,自18日起60日内,在今年2月镇江水污染事件中利益受损,主张责任人予以赔偿的债权人可以向该院申请债权登记。但因苯酚污染受损的公共利益该如何主张,公告中并未予以明示。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将是此案审理中的最大难点。

  3月20日,在镇江自来水污染事件中,涉嫌苯酚泄露的韩籍货轮“格洛里亚”号的所有人KDB CAPITAL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据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赔偿制度,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可以申请将赔偿请求限制在一定额度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相关规定,KDB CAPITAL申请将赔偿上限设定在91万欧元。目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予以公告,要求不同意此项申请的债权人在3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债权人对KDB申请限制赔偿责任有异议的,也应在30日内申请债权登记。”武汉海事法院潘绍龙庭长表示,因镇江水污染事件,受到利益侵害的市民、渔民和企业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债权。”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公共利益受损如何主张赔偿才是此案的难点。“长江属于国家资源,因为苯酚泄露导致长江镇江段及其下游受到污染,这部分损失如何追回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该人士建议环保部门就此案发起公益诉讼,就公共利益进行索赔,“希望此案也能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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