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吸入羊水 产妇状告医院
法院一审判市妇幼保健院赔5000元
产妇何某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后,婴儿患羊水吸入综合征。何某认为是该院医生延误手术时间所致,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小孩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计80万元。福田法院一审认为院方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酌情判医院赔偿5000元。何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二审。
产妇:羊水破后6小时才手术
产妇何某起诉称,她于2009年2月9日到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当晚10点40分,胎心检查不合格,胎动频繁,到晚上11点30分羊水破且流量大,但值班医生说要到第二天早上8点才能手术。晚上11点48分,胎心一直达180次以上。直到凌晨4点,值班医生才通知安排手术。由于医生延误时间,在羊水破了近6小时后才实施剖宫手术,导致婴儿在宫内呛羊水,引起羊水吸入综合征。吸入羊水后,婴儿双肺均显现斑片状阴影,肺炎症状严重,医生告知,该病在3岁内会复发。在治疗肺炎过程中,因大量抗生素的使用,对小孩造成二次伤害,导致小孩头偏,皮肤变差。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负责任,延误手术时间,直接影响小孩的大脑发育和心脏功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孩健康素质伤害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
市妇幼保健院方面称,产妇整个待产、分娩及产后处理过程,医院方面均严格按照医疗原则及诊疗常规进行。原告认为该院未尽到医疗责任和诊断义务,造成婴儿耳朵受压,头偏等损害,医院方面为此向深圳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显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诊疗不足酌情赔5000元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对产妇何某和新生儿的诊断和处置均是正确、合理的,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新生儿呛羊水,引起肺炎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对鉴定书有异议,认为被告伪造诊疗事实,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医疗鉴定中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程记录有告知孕妇及家属上述情况,必要时可剖宫产终止妊娠的记录,但未见患方知情签字的记录,引起患方对医方剖宫产时机的争议和不满”的不足,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二审:双方仍各执一词
对于一审判决,产妇何某一方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医患双方仍各执一词。何某家属认为,医院方面伪造诊疗事实,并提交医学会,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医院方面的鉴定结论。正是由于医院延误手术,才导致了婴儿患上“羊水吸入综合征”,医院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的代理人则坚持一审时的观点,认为该案不属医疗事故,院方没有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