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之一,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权利滥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应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外部因素和内部原因的制约,有法官反映行政审判还远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
江苏省响水县法院法官给记者来信分析说:不少人民法院行政庭自建庭以来,一直对诉讼案件的收、立案设立较高的门槛。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对一些诸如时效、证据等方面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目的是把住收案关,减少诉讼案件的收案数量,尽量避免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对抗,防止过多的领导干预对行政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思想的长期指导下,行政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思维定势。没有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起诉条件收案,而是尽量减少立案。能不立的不立、能少立的少立,能推出去的就推出去。这种思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可厚非的。但同时也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案源受到限制。
这位法官认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足乃至整个社会对行政诉讼的模糊认识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发生。整个法院系统的行政诉讼都面临案源不足的尴尬,为此,应当要适当降低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除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审查立案以外,对当事人不设置更多的障碍,只要符合行起诉条件,就给与立案。同时,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和收案范围有一个初步的认识。通过以上措施,相信在今后的行政审判中,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源和案件数量会有一定规模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