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处理异地就医引发的医患纠纷,省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三部门联合率先在全国推出《江西患者异地就医引发的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异地就医引发医疗纠纷,应先在患者户籍所在地调解,调解不成或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由当地部门引导至就医所在地调解。
异地纠纷本地可调解
《意见》指出,异地就医引发医患纠纷后,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将事先掌握的患者户籍所在地名称及其亲属、通讯方式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级综治办通报。市级综治办接报后,应立即通报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级综治办,并逐级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街办)负责同志、患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如患者系外省或境外的,应立即通知省综治办,由省综治办协调处理。
对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患纠纷,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或赔偿金额超过2万元的,患者户籍地的负责同志应引导患方到就医所在地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5种情况院方可报警
以往发生医疗纠纷时,经常出现患方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医闹行为。对此,《意见》规定,患方家属在医院出现摆花圈设灵堂等五种情况,医院可报警。
一是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的;二是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闹丧活动的;三是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阻碍依法处理的;四是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或者损毁医务资料、医疗设施的;五是威胁、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属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
此外,一旦出现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