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陈老先生发现已安葬了40余年的母亲坟墓被某电控设备厂以施工为名擅自迁走后,将骨灰盒安置在一家骨灰堂,老人一怒将该工厂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一审判决被告支付陈老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祖坟竟擅自被迁
陈老先生今年77岁。40多年前,他在现中南路附近一处山坡上安葬了母亲,从此,年年清明节陈老先生都去祭奠老母。去年清明节,陈老先生发现母亲的坟墓处只剩下一个土坑,里面的遗骨不见了。经过打听,才知道某电控设备厂因为厂区的防护坡挡土墙施工,未通知陈老先生即将该坟墓迁走,遗骨放置在一家骨灰堂中。陈老先生很气愤,多次沟通无果后,陈老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工厂告上法庭。
索赔近25万元
陈老先生认为,被告工厂以施工为名,擅自将其祖坟迁走,并移走遗骨。这种行为极严重地伤害了他的感情,并侵害了他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存放其祖先遗骨的手续;给付擅自迁移祖坟而导致其产生的路费4000元、公墓费110000元及新坟管理费33000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对于陈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因其无法提供合法的占地手续,被告认为不合法的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获赔5万元
法院查明,40多年前,当时并无关于坟墓用地的相关规定,原告埋葬母亲时并不需要用地手续。还查明,被告工厂所说的厂区施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
法院认为,我国传统理念,坟墓是后人寄托哀思的神圣之地,非经坟墓主人同意或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这一理念已成为现代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任何擅自迁移他人坟墓的行为必将造成坟墓所属人的严重精神损害,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被告的施工行为本身即是违法行为,未通知原告即将其亲人坟墓迁移,将遗骨擅自移存他处,应认定为被告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了原告亲属的遗骨,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法院认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因被告侵权产生的其他财产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已实际花费,不予支持。
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