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受案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 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的程序性机构。 被申请破产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其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有如下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