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通过张蓉介绍,顾兵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收购白下区某大厦部分产权的合同书。按事先约定,顾兵写给张蓉一张欠条:今欠张蓉业务介绍费一百万元整,2010年8月20日前先付五十万元,余五十万元等延龄巷××号拆迁即付清。
随后,顾兵在其中一个地下室开起会所。就在顾兵准备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时,发现跟自己签合同的南京某公司不是产权人,不能出售这处房产,最终双方终止了合作协议。一年过去了,顾兵始终都没给张蓉钱。最终,张蓉将顾兵告上了法院,认为顾兵的合同虽然没有全部履行,但顾兵已经从所开的会所中获利,需支付自己50万居间费。
对于张蓉提出的起诉,顾兵表示,写欠条是因为张蓉想收取商业贿赂。虽然房子是张蓉帮忙介绍的,但她也是这家公司子公司的员工,所以张蓉的行为并不是居间行为,而是利用特殊身份谋利的行为。此外顾兵还认为,与该公司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协议标额为600万元,张蓉收100万元,按市经纪人协会有关规定,费用也过高。
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蓉虽是该公司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但子公司和总公司并无法律上的隶属关系,需要处置的资产也不是子公司的资产,所以联系买家的事宜并非张蓉的本职工作。
合同洽谈过程中,总公司并未委托张蓉代为决策、签订合同,张蓉也没有以联系买家需要产生费用为由,从总公司报销费用、领取报酬。所以,顾兵不能证明张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顾兵与该公司的合同成立后,顾兵应按约定向张蓉支付已到期的居间报酬50万元。顾兵辩称该报酬过高,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遂判决顾兵给付张蓉欠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