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轮厨师意外坠江身亡,自杀?工伤?
死者家属和人保局对簿公堂展开激烈辩论
去年6月,本市黄浦江边一游轮码头发生一起意外,某游船上的工作人员陈俊(化名)在岸边离奇落入江中不幸身亡。事发后,陈俊家属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保局在调查后却发现这是一起自杀事件,不能认定为工伤。陈俊的家属不服,决定与人保局对簿公堂。上周五,黄浦区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将于近期宣判。
游轮厨师江边溺亡
刚满20岁的陈俊,曾是上海某游览公司所属观光船厨师。去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正值观光船上的餐饮工作人员吃晚饭时间,陈俊一个人在他上班的那艘游轮停靠的码头岸边徘徊。
不久,船上的其他人听到一声闷响,随即大家发现陈俊落水了。慌忙中,游船上的工作人员纷纷施救。随后,公安、海事、打捞公司也相继赶到了现场展开救援,但虽经多方努力,仍然没有发现陈俊的下落。一直到6月13日下午1时40分许,陈俊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经水上公安确认其为溺水身亡。
公安机关对陈俊的死因展开了调查。经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询问有关人员,并查看陈俊使用过的手机,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和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根据相关调查情况,单位也认为陈俊是因感情纠葛投江溺水身亡。
申报工伤遭到拒绝
事发后,陈俊的父母从老家赶到上海为儿子处理后事。在与儿子生前工作的游览公司交涉中,陈俊的父母始终认为,儿子是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场所内身亡的,公司应该按照工伤处理的规定为儿子申请工伤。
但公司却认为陈俊的死因蹊跷,因此拒绝申报。
去年8月30日,陈俊的父母只能自己向黄浦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申请后,因公安机关尚未对相关情况作出最终结论,人保局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但又于不久后恢复了相关程序。
今年1月12日,人保局根据陈俊与单位间的劳务协议、单位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笔录、相关短信、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的复函、死亡证明等材料作出认定书,认定陈俊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俊的父母对认定决定不服,坚持认为儿子的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陈俊的父母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陈俊系工伤的认定结论。
死因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陈俊的父母与人保局围绕陈俊的死因以及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陈俊的父母认为,陈俊的死亡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陈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上的内容发生的事故,至于究竟是什么工作内容,现在也不可能确切了解清楚,因此,应该由单位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同时,陈俊的父母还指出,人保局将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归结为公安机关的调查,但公安机关的调查超越了职责范围,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且陈俊的死亡原因应当由单位进行举证,但现在单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俊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人保局则辩称,陈俊的死亡原因是溺水身亡,造成溺水身亡的原因,已经排除了他杀,根据调查和视频资料看,陈俊是在黄浦江黄线区域内自行跳入江中的,并不属于事故和意外,所以无法认定其为工伤。而且,从陈俊手机里留存的短信内容看,他和女友曾发生过感情纠葛。但人保局并未当庭出示这个手机短信。
人保局还认为,虽然陈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这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人保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非只能由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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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工伤?
记者查阅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