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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地即可起诉 法院裁定为网购族维权提供便利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4月16日电     轻点鼠标,便能轻松完成购物,坐等快递送货上门,网购的便利和价格优势造就了队伍日益庞大的网购一族。然而,网络购物的繁荣也伴随着消费纠纷的发生。不少消费者在纠纷产生后才发现,根据网站的协议,想要维权就必须远赴电商公司注册当地才能实现。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令消费者在维权还是“弃权”的选择中陷入两难。

  记者今日获悉,上海一中院新近在审理的一起网络购物纠纷出具的裁定书告诉网购族:在哪儿购物,消费者就可以在哪儿诉讼。

  2011年9月6日,陈先生在“走秀网”上看到正在进行的名牌手表一折起的活动广告,便连下了几份订单,购买欧米伽等几款手表,并当即支付了货款。两天后,陈先生接到走秀网客服短信,被告知由于订购的货品没有现货还需海外采购,要到9月19日才能发货。

  此后陈先生迟迟没有等到自己订购的手表,却在9月28日再次收到来自走秀网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货,因此订单被取消,而陈先生先前支付的货款25089元已返还到陈先生走秀网的账户内。陈先生对网站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满,为此向自己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经营管理走秀网的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网络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提出陈先生注册成为走秀网会员,应视为已经同意接受走秀网用户协议中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走秀网络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区法院。陈先生为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通过走秀网购买物品,必须先注册签订走秀网用户协议,然后才能下单购物,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故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中双方约定陈先生的收货地址在上海市某区,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取得管辖权。遂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陈先生居住的区法院管辖。

  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网站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如何认定,在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类推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本案中,由于走秀网用户协议的管辖协议条款恰恰属于上述情形,因此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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