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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安葬逝世老人起争执 竟判决各获部分骨灰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全国首例“骨灰盒封存”案调解结案

  亲属双方各获逝者部分骨灰

  殡仪馆操作间门外,两位当事人静候二十多分钟,这时工作人员手捧两个骨灰盒从操作间走出,分别交到他们手中……日前,本报曾报道的全国首例“骨灰盒封存案”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去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应原告一方申请,对寄存于火葬场内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据悉,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骨灰安葬在哪

  老人子女起争执

  据了解,逝者吉芳(化名)老人1953年结婚生有一女吉霞。1957年离婚后与吕某结婚,生育一子吕朋、一女吕杰。2008年7月,吉芳觉得身体不适,立下一份书面遗嘱。

  遗嘱载明,“历下区某小区房产是我个人财产,我只有3个法定继承人:两个女儿吉霞和吕杰,一个儿子吕朋。现在我决定将房子卖掉,款项用于我的生活开支、医疗费和在济南玉函山购买墓地以及处理我身后事宜。”老人附加了这样一项条款,“剩余款项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后由3个继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有继承人不按照将我葬在济南玉函山公墓这一条件执行,则取消其继承资格,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2008年10月,吉芳去世后,吉霞和吕杰正打算遵照遗嘱安葬骨灰,却遭到吕朋极力反对,原因是吕朋希望按照老家习俗,将母亲骨灰送回老家与其父亲合葬。

  3个继承人由此产生纷争,难奈吕朋掌握着骨灰盒存放证。为让母亲早日入土为安,2008年吉霞、吕杰将吕朋告上法庭,请求对房产和其他财产依法分割继承。

  法院查封骨灰盒 尊重逝者保护双方

  2010年,原告吉霞、吕杰在历下区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被告吕朋按遗嘱与原告共同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如被告拒不履行遗嘱中的安葬义务,则由两原告吉霞、吕杰安葬,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此时,阮斌法官最担心吕朋趁机转移死者的骨灰,“如果是这样,即便打赢了官司还是未能完成逝者的遗愿”。阮斌经过考虑,向原告释明可以对逝者的骨灰进行保全,最终历下区法院应原告申请,依法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全。

  阮斌说,该遗嘱的执行过程也有先后顺序,需要条件具备后才可以开始财产继承,但被继承人的骨灰寄存于火化场时,是否可以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及安葬时间未能确定,并不具备遗产继承的条件,因此,从尊重逝者遗愿、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法院及时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存。

  骨灰最终分成两份 业界称很常见

  寄存在火葬场的骨灰盒被查封后,法官阮斌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尝试以调解的方式解开这个“结”,“双方当事人都坚持己见,于是我们想到了让双方各获得部分骨灰,之前专程走访了殡仪馆。”

  据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骨灰只是逝者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载体,实践中有土葬、海葬等多种安葬方式,并不一定追求完整性,而且定居外省甚至长居国外的子女,一般也会选择带走父母的部分骨灰在身边。各分骨灰的方法在殡葬行业很常见。闻此,阮斌才有了提出此项建议的勇气,并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今年4月2日,清明节前两天,阮斌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位于济南市郊的火葬场,由工作人员操作将骨灰适量分成两份。

  “结案选择这个时机,也正是为了让逝者尽早入土为安。本案如选择判决结案的话较易处理,但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亲属,且产生此纠纷双方均处于善意。为缓和家庭矛盾,有利于今后的和睦相处,所以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而非单纯的就案办案,既缓和了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又做到案结事了。”阮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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