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娄某本是邻居,相交甚好。2009年8月,娄某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每月5000元。今年2月,杨某向娄某催讨借款,然而,娄某却拒不还款。为此,杨某将娄某告上宁波宁海法院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娄某颇为忧虑地表示,杨某起诉的这张20万元的借条是已经作废的,当初大家关系比较好就没有收回来。现在杨某手中还有娄某换据时出具的 34万元借条,如今原告起诉这20万元借款,要是以后再起诉34万元怎么办?然而娄某对于自己的这一说法,他又拿不出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
庭审过程中,双方质证后,最终杨某承认了手中起诉的这张20万元的借条是已经作废的,对另外一张34万元的借条予以认可。
此外,法官发现在杨某手中还不止这两张借条,尚有娄某出具的多张小额借条,而这些借条均是在这20万元的基础上出具的利息之类的内容,并非真实存在的借款,总额达80余万元,而实际借款仅有20万元。
经法院调解后,最终双方就还款达成庭外和解,娄某向杨某重新出具借条,而此前杨某手中持有的娄某所出具的所有借条均作废。杨某撤诉。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民事行为中,这种一次借贷出具多份借条的事情并不少见,多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双方本着互相信任的心态,在换据或者进行利息结算的时候并未抽回旧的借条,但这也为双方之后的矛盾埋下了隐患。所以,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本着“亲兄弟明算账”的原则,双方严格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办,也避免了以后类似的纠纷发生,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