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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女婴就诊死亡 家属拒做尸检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珍珍(化名)刚出生一个多月,就因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到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九医院)治疗。4个多小时后,医院宣布珍珍因抢救无效死亡。珍珍母亲何某在悲痛之余,认为女儿的死是医院不让家属陪护等原因引起的,医院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17.71225万元。4月11日,九医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后他们要求尸检但遭到珍珍家属的拒绝,何某随后将尸体火化。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医院肯定会负起责任。  

  女婴嘴唇发白急送医数小时后死亡

  何木哦告诉记者,今年2月23日晚,她在九医院妇产科顺利产下3.55公斤重的女儿珍珍。初为父母,夫妻两乐得合不拢嘴。医生检查后说,珍珍的身体各项指征都正常。

  2月27日,母女俩出院回家。回家后,珍珍吃奶以及大小便等方面都没有出现异常。3月28日下午,何某在喂奶中发现珍珍的嘴唇有些发白,急忙在家婆韦某的陪同下送珍珍到九医院就医。

  珍珍当时的体温为36℃。医生经检查表示,珍珍的肝脏有些异常。随后,珍珍被送到新生儿病区住院治疗。当晚6时许,何某交500元钱给女儿办理了住院就医手续。医生告诉她,医院规定陪护人员不能随婴儿进入病区,但逢周二、四、六早上可往医院探望。

  走出医院,何某等人来到附近吃饭。晚上8时15分,医院打来电话说,珍珍需要上呼吸机治疗,要求家属尽快到医院签字。何某等人赶回医院看到,珍珍正在打点滴,手脚肤色有些变黄。

  签字后,医生表示会尽力救治,并交代何某她们最好在附近找旅社住下,方便联系。

  晚上9时30分左右,医生再次打来电话说,珍珍的病情不容乐观。挂掉电话,何某和丈夫、婆婆3人立即往医院跑。

  晚上10时50分,医生通知家属去看珍珍。此时,珍珍躺在病床上,对亲人的呼唤和抚摸已经没有了反应。医生说,珍珍的心跳已经停止,并安慰夫妇称他们仍在尽力抢救。

  晚上11时30分,珍珍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疑医院有错但拒绝尸检就火化遗体

  听到这个消息,何某一家悲痛万分。而对珍珍的死因,他们一直心存疑虑。经过协商,丈夫覃某直至3月30日下午才从医院拿到珍珍的病历本去复印。因听说尸体停放超过48小时后会影响尸检结果,加上天气热,覃某于4月1日将珍珍的尸体进行火化。

  何某等家属认为,家属不能跟随陪护珍珍,其间不知道医院给珍珍用了什么药。而且,医院延迟提供病历,事后残药去向不明,应承担此事的责任。他们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17.71万元,但至今仍未有处理结果。

  怀疑医院存在过错想维权,为何不先尸检就将遗体火化?对此,珍珍的奶奶韦某坦言,这么做是因为有亲戚认为尸检会影响到孩子母亲以后的怀孕,他们也碍于这点而不同意尸检。

  如证明是医院存在过错会承担责任

  记者在何某提供的一份盖有九医院公章的病历复印件上看到,病历上写着“患儿因拒奶、嗜睡半天,呻吟样呼吸即来就诊”。九医院副院长宋子贤说,当时入院诊断珍珍患有“支气管肺炎、低氧贫血和先天性心脏病”。医院下病危通知书后,按抢救程序给予吸氧、保暖和心电监护等治疗。

  “新生儿科病房属于特殊区域,不能有家属在病床边陪护。”宋子贤表示,住院时,医院已向家属做好这方面的解释工作,并留有联系电话。珍珍的病情发生恶化后,医院启用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治疗抢救。珍珍的死,是因为“败血症、休克和呼吸衰竭”引起。

  珍珍死亡后,其家属多次要求解释,医院也按规定给患儿父亲复印病历本。为明确死因,医院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尸检,因为尸检报告是分清责任的第一手材料。但何某夫妇不表态是否同意,也不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

  宋子贤说,后来他在交谈中得知,何某夫妇事后曾到宾阳县卫生局咨询过尸检处理程序事宜。也就是说,何某夫妇是知道处理此事的程序的。随后,家属却自行将患儿遗体火化了。

  对于珍珍用剩的药物,宋子贤说因为家属当时没有对用药提出异议,医院就没有对残药进行封存。他表示,如有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他们肯定会承担责任。

  可以就现有材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那么,患者家属认为发生医疗事故时,应该如何正确处置?珍珍的遗体已经火化,家属又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金北斗律师事务所莫远锋律师。

  莫远锋律师提醒,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及时向卫生等部门反映,病历本以及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输液瓶、药物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及时封存和启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时,包括封存保留的输液瓶、注射用物品、药物等实物,医疗机构均要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交,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莫远锋律师认为,珍珍的家属如想维权讨说法,目前还可以就现有的病历本等材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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