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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与保险标志期限不一以何为准?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各λ有车族,您是否注意过自己车辆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与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的时间?高明一摩托车车主杨先生因保险期限不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0月,杨先生驾驶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陈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陈先生受伤,后送往医院治疗55天,陈先生被鉴定为神经功能障碍和­骨缺损两个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陈先生将杨先生和杨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高明区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Χ内的各项损失9万余元、杨先生赔偿其余损失共4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杨先生所投保的交强险保单上约定的保险期限至2010年10月29日16时03分,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10月29日17时54分,已超出保险期限。

  经法院查明,保单上的保险期限确实如保险公司所述,但该强制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却至2010年10月29日24时正,两者存在ì盾。法院认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因此,保险单与保险标志上的保险期限都是保险公司打印上去的,两者存在ì盾时,应当以有利于投保人的强制保险标志为准。

  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向原告陈先生赔偿67813.04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杨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根据2009年3月底保监会下发的相关通知,交强险自出单时间即时生效,但商业险还û有实现即时生效,生效时间为投保次日零时起,车主在商业险δ生效时段应尽量避免驾车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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