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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拆迁款引发家庭矛盾 金婚夫妻竟打三场官司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只要你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这是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基石。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日前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依照该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使这一亘古不变的“家规”发生了变化。

  夫妻财产“家规”的“法律松动”

  一对耄耋老人,半路走到一起,经历半个世纪风雨,成就金婚,却为了一笔共同所有的巨额拆迁款,在两年之内打了三场官司,要求法院对拆迁款予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此前,这一疑问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有了答案。

  巨额拆迁款引发家庭矛盾

  86岁高龄的吴巧珍,是江苏省无锡市人。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吴巧珍经人介绍,嫁给了长自己4岁的聂卫国。吴巧珍与聂卫国都是再婚,各带着一个儿子,两人婚后虽没有再生育,但这个重新组合的家庭一直幸福生活。

  二十多年前,吴巧珍通过继承、归并,取得无锡市闹市区一处祖传房产,并于1991年5月领取房屋产权证。2009年9月,该房产赶上拆迁,吴巧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了补偿款71万元。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吴巧珍将拆迁的一切手续和事宜委托给继子聂新龙办理。

  拿到71万元拆迁款后,聂新龙自己留下了10万元,于同年10月23日、25日分三次将61万元存入父亲聂卫国账户。当天,聂卫国又把61万元存进了儿子聂新龙账户,聂新龙也欣然接受。

  聂卫国与聂新龙父子的这一做法让吴巧珍很是不满,她把继子聂新龙叫到了跟前。可聂新龙表示:“钱给父亲和给母亲都一样,现在父亲再委托我保管这笔拆迁款,作为儿子总不能拒绝吧。”而面对吴巧珍的质问,聂卫国帮腔道:“我们年纪大了,要这么多钱干嘛,也管不了这么多钱,还是放在儿子那里吧。”关于钱的话题开始在这个从未有过矛盾的家庭中变得敏感起来。

  71万元拆迁款该由谁保管,几次家庭会议都没有定论。这件事,深深伤害了吴巧珍的感情,她一气之下,抛下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一人到上海和自己的儿子同住去了,并于2009年11月3日,在自己再婚的第50个年头,将继子聂新龙、老伴聂卫国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71万元。

  “我和老伴关系一直很好,我不是来离婚的,只要分家就好了。” 吴巧珍的要求让法官很是奇怪,也很为难。

  本来,夫妻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吴巧珍“分家不离婚”的诉讼请求自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可是,71万元拆迁款毕竟是吴巧珍与聂卫国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聂卫国在吴巧珍反对的情况下将该款全额交由儿子保管,等同于剥夺了吴巧珍对该笔财产占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为了保护吴巧珍的合法权益,法院于同年11月9日冻结了聂新龙账户存款44.6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聂新龙于同年12月10日向父亲聂卫国账户中存入26.4万元。同年12月14日,聂卫国将26.4万元存款一次性取出。

  2010年3月10日,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一、聂新龙于2010年3月10日将44.6万元返还吴巧珍、聂卫国;二、确认聂新龙于2009年12月10日返还给聂卫国的26.4万元系吴巧珍与聂卫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能否分家不离婚

  拆迁款一事,让吴巧珍、聂卫国心生芥蒂,影响了夫妻感情。让吴巧珍万万没有想到是,官司结束后不久,当她向聂卫国要钱时,聂卫国称账上只有44.6万元了。这下吴巧珍更急了:“才几个月你就挥霍了二十几万,这钱我怎么放心让你保管?”但无论吴巧珍怎么说,聂卫国都坚持说:“我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我保管。”

  聂卫国的态度进一步伤害了吴巧珍。

  吴巧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而法院却告诉吴巧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允许分割的,吴巧珍“想分家却不离婚”的诉讼请求仍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010年4月6日,为了能够满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要求,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吴巧珍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卫国离婚并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

  但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结婚近50年,有和好的可能,还是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婚离不了,那就不能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可是,吴巧珍担心丈夫聂卫国还会继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让她分文无取,心中十分焦急,却无可奈何。

  让吴巧珍欣慰的是,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实施,该解释中有一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让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例外性的规定,虽然适用该规定条件比较苛刻,但还是让吴巧珍看到了一线希望,也比较符合吴巧珍的想法。

  新规施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就是2011年8月15日,吴巧珍又来到了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以聂卫国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丈夫聂卫国第三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吴巧珍这回没提离婚,而是要“分家”。

  诉讼中,法院查明,2009年9月起,聂卫国、吴巧珍分居,二人对外均无债务。聂卫国自2011年1月起月退休工资近2000元。聂卫国在养老院的生活、看病等费用每月在3300元左右。2009年5月,聂卫国、吴巧珍曾出售房屋一套,二人各分得售房款16.5万元。聂卫国称该16.5万元及聂新龙存入其账户的26.4万元全部用掉,怎么用的记不清了。共同财产夫转移妻子诉求获支持

  崇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聂卫国、吴巧珍双方对71万元拆迁补偿款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对聂卫国保管的26.4万元,聂卫国称其一次性取出该款后短时间内全部用完,因该款数额巨大,聂卫国对该款去向多次陈述不一,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的合理用途,故对聂卫国的辩称不予采信。聂卫国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吴巧珍对该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考虑到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故对吴巧珍要求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71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的44.6万元暂存在法院账户,吴巧珍在本案判决后能够实现其对该71万元享有的权利,加之聂卫国目前健康状况不佳,法院认为对该71万元处理应以均分为宜。

  2011年11月15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属吴巧珍、聂卫国共同共有的71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35.5万元归吴巧珍个人所有,35.5万元归聂卫国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吴巧珍、聂卫国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不到万不得已最好别“分钱”

  《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全国首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随着判决的生效而尘埃落定。该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案件的本身,而在于提醒人们不但要转变几十年来的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可分割的惯常思维,还要充分理解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具备的条件,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谨慎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共同财产分割之诉,需注意行使情形,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行使该权利,必须具有如下“重大理由”,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行使该权利时,请求人的举证材料的证明力须充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时,还要充分评估行使该权利带来的不良后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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