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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埋陷阱:赠送面积缩水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9 15:48:5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合同又埋陷阱:赠送面积缩水 交楼标准不明

  ■阳光新境园业主质疑合同和宣传资料多项内容不符,开发商称可退房

  ■记者暗访发现,售楼员售卖尾盘仍以赠送面积作为宣传卖点

  最近,阳光新境园业主论坛上,一篇标题为“致阳光新境园全体业主,KFS必读!”的帖子在业主中间产生了不小的震动,网名为彪哥01的业主将自己的疑虑一一列举,其中关于赠送入户花园面积缩水问题因事关切身利益而备受业主们关注。

  业主:赠送面积缩水

  “能买到房子已经很高兴了,拿到合同也没怎么看就签了字,根本没有注意到条款的内容。”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主如今后悔不迭,当初说好赠送的面积不翼而飞,如果不是看到业主论坛上的讨论,可能到现在还不知情。

  彪哥01在论坛上提醒说,上品二房和臻美二房两种户型都出现面积缩水的问题。“这2个户型的入户花园开发商最初是说赠送一半的,但是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却全部算面积,并没有赠送给业主。”

  在彪哥01出示的阳光新境园的上品二房和臻美二房户型图上,均显示“附赠入户花园、景观大露台、凸窗”的字样。而入户花园的部分,专门有蓝线标识。

  签了合同后也发现该问题的还有网名为“龙行天下001”的业主,他呼吁业主去找开发商讨回多交的钱,“多交的1到2个平方米的钱了,就是一万左右啊

  交楼标准不明晰

  据介绍,同样出现宣传资料和合同不符的是,宣传资料上交楼标准里的电梯是原装进口通力电梯,而合同中却为江苏通力电梯。“钱都交了,只希望买得明白。”在业主QQ群里一位业主如此坦言,但是提及交楼标准则又引起众业主公愤,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对外墙瓷砖的颜色和品牌、涂料品牌、入户防盗门的品牌、窗户和推拉门的材料、给、排水管材品牌、电器类开关插座、电线等品牌、网络宽带提供商都没有予以明确。

  除了建筑硬件,园林配套也颇让业主忧虑。一位业主发帖称,被开发商命名为“园外园”的社区配套由于属于红线外,产权不属于开发商,所以将来是否能兑现存在风险,且这一配套也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标明,仍让业主感到“不靠谱”。

  开发商:不接受条款可退房

  一些业主曾经就面积缩水等问题和开发商交涉,但是处理结果并不能让他们满意。“开发商说这是国土部门的测量结果,入户花园不能赠送一半,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实际上,尽管一些业主对赠送面积减少而不满,但还是接受条款,没有退房。

  对于合同条款和宣传资料内容出现相左的情况,阳光新境园开发商某负责人的解释和业主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入户花园不能算赠送面积是国土部门测绘决定的,我们的宣传资料上写了‘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是要以合同为准,我们不怕业主和我们打官司。”而记者在暗访中发现,售楼员介绍上品二房还有最后一套,仍然声称可以赠送一半面积的入户花园。

  而对电梯品牌的出入,该负责人称是“笔误”,“实际上国内根本没有原装的通力电梯出售,我们也是后来了解到的情况,现在用的国内组装的。这在我们的宣传资料上都更改过来了。”

  为了打消购房者对园外园的疑虑,记者在售楼处发现,一则“声明”赫然张贴在墙上,开发商表示,将在红线外额外增加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泳池、羽毛球场、篮球场和绿地,且使用期限和用房期限一致。

  而一些业主提醒,该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其是否能兑现并不乐观。

  律师意见:宣传资料误导可视为欺骗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刚称,双方依法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品房的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上有误导的可能的话,是可以视为欺骗的。像阳光新境园这样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如果要起诉开发商的话,必须要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开发商隐瞒事实的嫌疑。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向开发商及工作人员确认售楼广告内容,并将认为有必要的售楼广告宣传内容补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楼广告内容如果不在《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相当困难。

  由于商品房交易的特殊性,《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对购房者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购房者有必要进行详细的审查并要求修改、补充合同内容。

  维权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方承担民事责任;广告消费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已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房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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