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贵和北京某文化传播董事长杨先生诉称,1999年,两人协商拟撰写一本以杨贵为主线描述红旗渠工程的传记性书籍。后在杨贵的推荐下,增加了退休老干部杨某某和某报社总编郝某等人参与。1999年8月18日,原告杨先生与杨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共同编写《红旗渠决策者杨贵》一书。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大量采访和撰写,杨贵也提供了大量日记、相关书籍及口述等回忆素材。2004年9月,该书出版,标题改为《杨贵与红旗渠》,作者却变成了杨某某、郝某和李某3人。杨贵与杨先生认为杨某某、郝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书著作权归他们享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