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小林是我同学的朋友。去年,她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要向我借70万元,由他表姐张某作为保证人。由于借款数额比较大,我有点担心,小林又找了她的父母,以她父母名下一套价值50万元的旧房子作抵押。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小林暂时没有能力还钱。于是,我找到保证人张某要求还钱。张某表示,小林的借款有房子作为抵押,所以,我应该先对小林父母的房子行使抵押权,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她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附记: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实现担保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下列顺序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清偿;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用于抵押的房子是小林父母的,小林本人对房子没有所有权,小林的父母是小林与彭先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以,他们用于抵押的房子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张某则属于人的担保。在这种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彭先生跟张某和小林的父母如果没有就担保作特别约定,那么,彭先生可以自主选择,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对小林父母的房子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要求张某清偿债务)。如果对于两种性质的担保如何实现有特别约定的,则依照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