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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法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8 15:10:0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美国参议院3月5日通过一项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保留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越南等国获得政府补贴商品征税的权力。该法案在正式生效前还需美国众议院投票表决和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业内人士称,该法案一旦最终获批,将成为未来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裁决的重要依据。对此,中方应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地时间3月5日,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和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法案保留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越南等国获得政府补贴的商品征税的权力。

  该法案在正式生效前还需美国众议院投票表决和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预计众议院投票结果不日将出。若众议院对该法案也表示支持,那么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向进口自中国及越南等国的商品征收总计50亿美元的关税。

  这一法案由监管贸易事务的美国众议院筹备委员会主席戴维·坎普在不久前提出,其中明晰了美国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适用范围,呼吁取消限制政府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征收更高关税的条款,并称“这项法案确保我们有能力对付中国等国家的不公平补贴行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法案一旦获得美国参众两院的一致认同,将成为未来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裁决的重要依据。

  大选因素催化法案形成

  美国大选正酣,奥巴马政府的对华态度也逐渐强硬。这一法案究竟是政客竞选的游说之辞,还是长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美国对外贸易法的重大变化?对“中国制造”一味打击是否能够帮助重振美国经济?

  对此,WTO法律专家、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张玉卿认为,中美两国贸易摩擦由来已久,现在推出这一法案并不意外。2011年 1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资助不能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商务部坚持对华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只能通过国会立法,以获得法律依据。

  张玉卿认为,该法案的提出不能排除美国大选的因素。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也赞同这一看法。他认为,法案提出的进程还有可能受到大选影响而加快,但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美间越来越频发的贸易争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则认为,这一法案更多的是出于贸易保护的目,而且该法案很可能会获得美国国会的支持。“这对向美出口商品的中国企业而言,将是一场严峻的考验。”盛建明直言。

  张玉卿补充认为,该法案将会造成中国企业的巨大损失。但对美国而言,打压“中国制造”无助于美国经济复苏。限制了中国的产品,美国仍需扩大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以弥补市场需求的缺口。

  傅东辉对此表示认同。他强调:“美国早已形成稳定的经济结构,服务业规模最大,而农业、制造业相对偏小。仅凭一个法案很难将制造业带回美国。”

  中方应学会更多运用规则

  对于中国企业可能面对的出口困境,张玉卿认为,应对这一法案的动向保持高度关注和警惕,中国政府也应对美方表达自己合理的诉求。中国企业则应当迅速提高对美国贸易规则的认识,以事先预测、规避潜在风险。

  傅东辉的观点是,中国企业应摆脱被动地位,主动寻找破解美对华贸易压制的方法。他的建议是,可向日本学习,建立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生产某一产品。例如,某中国企业在泰国设有分公司,当美国对其商品实行关税制裁时,该公司可通过泰国的分公司继续向美出口。

  盛建明认为,企业应向美国企业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美国人相当务实,他们认为既然法律给予了必要的手段,就应当使用这一手段打败竞争对手,保护自己的利益。”由此,中国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政府而言,则应当建立、完善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更实际、便利的法律救济手段,营造一个可比较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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