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医院医生的彭某,在妻子开设的口腔诊所内,私自为一位面肌痉挛患者诊治,打了一针封闭针。但他怎么都没想到,这一阵竟是“要命针”,一针下去,不到半小时,患者朱某便突然死亡。在患者家属四处投诉后,近日,这起争议颇大的医疗纠纷被警方立案,检方则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追究彭某的责任。
据悉,以医疗事故罪起诉一名执业医生的案例,极为罕见,很有可能是江苏首例。
案例一
2010年,山东临沂19岁少女秀秀在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后成为植物人。案件一审判决,私人诊所老板范云萍、麻醉师刘玉斗、妇科大夫董春琴犯医疗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案例二
2009年,山西阳曲县5岁男孩王锦国因咳嗽,在该县于某诊所打针后,过敏性休克死亡。2011年,法院判于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件回溯
一针下去
农妇当场毙命
2010年6月7日,如皋市营防镇上的李建英口腔诊所来了一位面肌痉挛患者,她叫朱受秀,时年56岁,是当地村民。“实际上,我母亲最早并不是在这个诊所治病,而是在当地的镇医院。”朱受秀的儿子吴旭东介绍说,2010年5月份,经同村罗某介绍,母亲认识了当地营防医院的医生彭某,“当时人家都喊他院长,后来才知道是业务院长。”彭某经过诊断,指出朱受秀的病是可以治好的。随后,按照彭某的要求,从5月27日起 ,她开始接受彭某的治疗,每隔几天做一次面部针灸。2010年6月7日这天,朱受秀又给彭某打了电话预约治疗,彭某当即决定带朱受秀到自己妻子李建英开设的“李建英口腔诊所”治疗。因为两地相距不远,朱受秀同意了,并在自己丈夫的陪同下来到这家诊所。
在诊所,彭某提出了新的治疗方案,“打针治疗得快,一针100元。”尽管当时没有带这么多钱,但毕竟都熟悉,彭某表示可以先治疗,钱以后再付。之后,彭某便用针管取了药液,在其右颈部予以注射。注射中,朱受秀忽然脸色骤变,嘴唇也开始不自觉颤抖,呼吸也困难起来。很快,朱受秀仅仅说了一句“我头晕”,便倒下了。朱受秀的丈夫吴某见状连忙大声喊她的名字,但朱受秀一点反应也没有。彭某当即采取急救,上前按压朱受秀胸部。朱受秀的丈夫吴某把手放在她鼻子下一探,顿时急得脸都白了:“没气了啊!”李建英听闻也吓坏了,三个人赶紧将朱受秀抬进里屋的床上,继续做按压抢救,但朱受秀仍旧没有醒来。最后,彭某只得拨打了120。后来的尸检报告显示,朱受秀被按断肋骨4根,胸骨1根。
专家鉴定
构成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
“尽管面部出现痉挛,但身体都很好,精神也很好,怎么去打了一针,一个生命就没了呢?”远在南京的吴旭东当即在第一时间赶回了老家,他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2010年6月14日,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对死者尸体进行了解剖,得出结论:朱受秀因过敏性休克致死的可能性大。9月8日,南通市医学会对此医疗事故做了技术鉴定,认为在治疗过程中,诊所方面对“面肌痉挛”的治疗方法不规范,没有理论依据,对封闭治疗后意外情况判断不足、抢救措施不完善,存在过失。据此得出结论: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当事医生彭某和其妻李建英对此结论表示不服。李建英表示,像这种治疗她们经常做,从来没有出过这种事故。在此过程中,彭某矢口否认自己曾对朱受秀予以治疗,“所有操作,都是李建英所为。”吴旭东多方投诉,最终,通过市长信箱,获得了来自如皋市卫生局的一份解答。在这封书面回复中,卫生局调查确认,彭某是最初接诊医生,给予针灸治疗。进一步调查显示,2010年6月7日当天,给朱受秀打针的是彭某。据此,卫生局认为,彭某涉嫌非法行医。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医学会再次对此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在口腔诊所进行这项医疗活动属超范围医疗;经治医生无正当行政管理手续许可,在非执业单位行医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打针的封闭式治疗,的确是面肌痉挛的可用方法之一,患者在治疗中发生意外,与自身体质也有关。江苏省医学会得出结论:此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检方公诉
应以医疗事故罪
追究该医生刑责
事实上,在如皋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初步确认了彭某非法行医的事实,为了明确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卫生局征询了公安和检察部门,两部门均认为目前构成犯罪的依据不足。在此期间,吴旭东先后多次向公安和检察部门投诉报案,“明目张胆地在瞬间将我的母亲‘残害’,这不是犯罪是什么?”吴旭东表示,在与诊所及彭某沟通时,彭某一副耍赖的态度,先是坚决不承认其接诊治疗的事实,迫于无奈承认后,又推脱责任。“我母亲看病其实要去的是医院,但他却私下带我母亲到诊所,明显是私下拉生意。”吴旭东说,在牟利需求的驱使下,身为医生的彭某却不顾打针存在的风险,为朱受秀治疗,最终造成惨剧,“彭某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在吴旭东等家属的多方呼吁下,如皋市公安局最终决定立案侦查。2012年2月25日,侦查终结后,警方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方审查查明,彭某于2010年6月7日,在如皋市其妻子李建英开设的诊所内,为面肌痉挛的朱受秀注射封闭治疗,因对封闭治疗的风险估计不足,无防范措施,在朱受秀出现头晕、脸色苍白症状后,抢救措施不得力,最终致朱受秀死亡。经鉴定,彭某的治疗行为欠规范,风险估计不足,抢救不得力,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据此,检方认为,彭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如皋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案。
关注
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生极罕见
“很少,这么多年,我们都没有办过类似的案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诉讼专业律师张远表示,因为目前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出于对行业的保护,正式追究刑事责任的极为罕见。
张远表示,医疗事故的发生很多是技术原因,有其特殊性。因此,一旦发生,多半是通过民事途径,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处理医患纠纷有了更明确的渠道,市民维权的成本相对低了一些,但是,与占有绝对优势的医疗单位相比,患者维权难度依然很大,“司法机关如果都能介入调查,彻查医务人员在事故过程中有无犯罪行为,将会极大地促使医务人员更为审慎地作出自己的治疗举动。”
记者从江苏省检察系统获悉,类似以医疗事故罪起诉职业医生的案例,近年来极为少见。而记者搜索相关案例,发现江苏近年来均未出现同类案例。
要满足追究刑责的“条件”很难
张远表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果很简单就能判别,但严重不负责任,是个操作难度极高的标准。”张远说,医疗事故有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医疗过程是个“技术活”,“到底什么情况算不负责任?作为司法机关,他不懂医学和技术,就很难下结论说人家医生不负责任。”张远说,这个标准,不是老百姓通常说的不负责任,在显示层面,通常都是依据医学会或者医学专家对于此类事故的鉴定,“如果专家认为在诊治过程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并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来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备几个现实条件。第一,必须是医疗事故损害级别比较高的;第二,院方需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第三,有专家或者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定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与致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致害结果是重伤以上或者死亡。
张远说,想要达到这些要求现实中很难,“特别是专家和医学会的鉴定,很少有直接指认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况的”。所以,追究此类罪行的案例极为罕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视点
专家:应出台司法解释
当下,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执业医生的案例极为少见,而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是,对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存在不小争议。
昨晚,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就何以有争议向快报记者解释: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此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鉴定一起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规定必须描写是责任为主的责任性事故,还是尽心尽力但是因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技术性事故。只要是鉴定为事故,就一定描述为责任性事故的几级几等或是技术性事故的几级几等。而也只有在责任性事故里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太有争论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取消了责任性事故和技术性事故的分类,这种不分类就导致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产生争议:我认为这个人是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责任性事故,而那个人是规规矩矩的人,但就是技术能力达不到。“这是出现争议的问题之源。”胡晓翔强调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医方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有律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胡晓翔表示,完全有出台司法解释的必要。现在医疗事故的界定的确容易引起争论,这就需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客观评价的因素,比如说你是否是明知故犯,来违反一些规章制度,比如说不让喝酒你偏喝了,那肯定是责任意识不强,这是没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