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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将抢“地盘”人打死 案发后自首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7 10:21:3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3月6日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一无业人员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暂住在桂林灵川县城甘棠大桥底下。当他看见一青年男子睡在其河边常睡觉的位置,即拿起一根木棍将该男子打死。灵川县人民法院6日通报对该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58532.66元。

  据悉,今年40岁的唐某曾在江苏读过大学,毕业后在连云港工作一年多后,不知何故患上了精神病,其工作单位将其送回家乡。

  2011年7月,唐某来到灵川县城以捡矿泉水瓶为生,暂住在灵川县城甘棠大桥底下。同年8月3日10时许,唐某在灵川县甘棠大桥底下,看见一青年男子睡在其在河边常睡觉的位置,即在桥下拿起一根木棍,就将已站起来的该男子打倒在地,接着又朝其头部猛打数下,致该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经过。

  另外,唐某经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唐某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唐某杀人一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某赔偿经济损失。

  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唐某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3月5日,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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