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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腐败民俗化倾向明显 公众参与反腐面临难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7 10:13:5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中新网3月6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吴海红的署名文章称,在当前中国社会,腐败“民俗化”倾向明显,由于社会公众对于腐败的认知局限,加之反腐体制机制保障不足,社会参与反腐败面临着极大困境。文章摘编如下:

  社会参与反腐败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无论是中央对于社会参与反腐败的重视,还是公众举报腐败,以及通过媒体网络掀起的反腐败浪潮等表现的实际行动,足以说明社会在反腐败中实质性的作用愈益显现。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腐败的认知局限,腐败自身呈现的“某种结构化特征和趋势”,以及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足,都使得社会参与反腐败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困境之一,社会大众对腐败的片面认知影响了其参与反腐败的动力。

  首先,腐败的民俗化倾向使腐败在社会中有生存的土壤。中国腐败民俗化倾向明显,腐败侵蚀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成了一些人的生活方式。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社会对于公职人员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需求,并使得社会落后腐朽意识与公职人员的消极腐败意识之间相互激发,最终使腐败行为愈演愈烈。

  社会流行按“潜规则”办事,“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公众对某些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从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默认和容忍,参与反腐败的动力也就削弱了。

  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抵制腐败的动力不足。腐败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行为的反腐败是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考量,群众参与反腐败,最大的动力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

  在各种举报行为中,可以说利益驱动是群众反腐败最直接的动力。但是由于对于腐败行为如何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宣传的不到位,以及权力运行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公众对腐败如何侵犯自身的利益很难身同感受,故而参与反腐的动力不足。

  最后,公众对参与反腐败的信心不够。政府能否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到反腐败中来,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是关键。

  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的制度和措施上不断完善,反腐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一些领域腐败问题还较为严重,公众对于政府是否能有效惩治腐败持有一定的疑虑。加之举报机制尚不健全,一些被举报人没被查处,举报者反倒身陷囹圄,令一些公众对反腐败望而却步。

  邓小平当年就已经深刻地指出了这个问题,他说:“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

  困境之二,腐败的行为特征使得社会参与反腐败力量不足。

  当前,腐败的规模和其行为表现形式,都使得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机构反腐败面临着强大的阻力。

  一是腐败的隐蔽性,公众难以知情。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前提是要知情,掌握确切的证据,否则,举报就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现在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高超,作案非常隐蔽,普通群众想要掌握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其实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二是腐败的团体性,公众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当前腐败案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群体性腐败窝案增加,腐败分子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形成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社会公众要与集团性的腐败窝案作较量,在力量上有着很大的悬殊。尤其是一个单位或是地方主要领导卷入其中的腐败案件,社会公众更是难以与之相抗衡。

  现实中出现的“有腐败、无举报”现象,折射出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串案时,深感即使与之较量,最终也是“蚍蜉撼大树”。因此,这类腐败案件的查处,往往是自上而下,甚至是中央的直接过问。

  困境之三,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权益难以充分保障,使其面对腐败欲言还休。

  社会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渠道。只有全社会树立对腐败积极举报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才能真正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大量的社会监督案例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监督日益兴起。而另一方面,社会监督中公民权益的保障却难以同步,社会监督实际上存在很多阻力。正规渠道的社会监督难以实现,社会公众往往寻求其他成本较低的途径,如民间反腐败网站,与腐败行为作斗争。

  腐败是社会的公敌,检举腐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责任。但是举报责任和是否举报又是两码事,没有合适的渠道,没有有力的保障,面对腐败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只能令知情者望而却步。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公众给出的阻碍举报的因素排序依次为:担心举报“石沉大海”,得不到反馈(36.4%);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34.9%);担心没有“铁证”,举报没有结果(15.5%);不知道有效的举报渠道(7.1%)。这在事实上也得到了印证,改革开放30多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人都遭受过打击报复。这充分表明,公众诉求的反馈、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法律和文件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往往却成了摆设。一些举报人的材料几经周折最后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的事屡见不鲜,其结果往往是,被举报人安然无恙,甚至带病提拔,而举报人却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即使被举报者最终被查处,而处理举报材料的经手者,却少有被问责。究其原因,可能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中渗透着权与法的较量。

  如果我们不对举报人背后的权力问题、体制问题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不能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举报人面对的,可能还是一个没有安全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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