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故居杂乱 居民起争端
法院一审判决拆除部分自建房
因认为邻居私搭乱建、堆放杂物妨碍自己生活,居住在(北京)东城区梁启超故居内的赵先生将邻居告至东城法院。今天(5日)记者获悉,东城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部分房前建筑物并清除杂物等。
东城区北沟沿胡同23号是梁启超先生的故居,占地面积1535平方米,1986年被公布为“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故居院内居住着近60户人。如今当年院内的主要建筑尚存,但到处都是住户见缝插针的自建房屋,各种杂物的堆放更使故居显得拥挤不堪。
因为居住空间的窘迫,故居内的住户也产生了不少矛盾。赵先生便是住户之一,去年他就因相邻权纠纷将邻居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他诉称,原、被告系同院邻居关系。二被告在房屋前自行搭建房屋,在房后堆放杂物。原告认为这些自建房、堆放杂物等均影响了其正常通行,对其构成了妨碍,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自建房、清除房后杂物等。赵先生称,自己曾多次与张某夫妻协商拆除事宜,均被拒绝。
被告张某夫妇在法庭上称,他们的行为未对原告构成妨碍,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此前在媒体采访时他们曾表示,扩建的房屋原是自家花园所在处,并非侵占公共区域,同时,该院落内居住人数众多,每家难免有些旧物,自己所堆放的杂物都是在自家房檐下,“按理说这部分区域都是我们家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院邻居关系,双方承租或居住的房屋产权单位为北京铁路局北京房产建筑总段。根据现场勘查,被告使用的自建房坐落在院内廊式木门北侧,原告的通行受院内廊式木门宽度的限制,与被告的自建房无关。被告在房后西侧后挑椽范围外堆放的部分杂物,影响了原告正常通行,妨碍原告通行。后挑椽范围内的杂物不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对原告通行无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全部杂物的依据不足。关于小厨房和该房南侧砌有的杂物池和放置的杂物,因该通道原本较狭窄,在无征用、拆迁等建设项目前,可予部分暂时保留。
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内14号房前小厨房和清除内6号房后杂物的部分请求,清除内14号房南侧部分杂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坐落于东城区北沟沿胡同23号院内14号房前小厨房建筑物东、南侧分别拆除22厘米、30厘米(并清理杂土),清除内6号房后挑椽范围外的杂物及内14号房南侧杂物池、杂物,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原告已经上诉,此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