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于宁指出,从改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解决其融资需要的角度看,应适度放开并规范企业间借贷行为。
于宁认为,我国的民间借贷,特别是企业间借贷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甚至严重的后果,必须加以疏导和规制。
于宁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大量的企业间借贷案件,按金融政策,此类纠纷多被认定为无效,由此产生了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当事人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比如,相对数量的企业间借贷都设定了担保,在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以内承担责任,使债权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另外,因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金融政策,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在效力认定和利息保护等方面与企业间借贷相区别,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的纠纷,即企业采取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亲属名义借款或贷款,以避免出现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的后果,而实际的放贷人和用款人可能都是企业。有的企业因正规融资困难,采取“假买卖、真融资”等办法向其他企业融资,但在债务人获取资金后,债务人或担保人利用企业间贷款无效的政策,主张该类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从而以非诚信手段获取额外利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究其原因,于宁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公民间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但是,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伴随着企业间借贷手续便捷、方式灵活等优点的,也有风险控制能力弱、债权催收不规范等先天性弱点,甚至会诱发集资诈骗、洗钱等刑事犯罪。
于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