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贪污的公款该退给谁?
法院判决退给村委会,检察院将其上缴国库;首次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
三名村干部以补助福利等名义私分公款,案发后法院判决将赃款退还给村委会,但检察院却将此款全部上缴国库。村委会对检察院的行为表示不服,提出申诉。3月2日,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2009年,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三山区峨桥镇新淮村村干部以各类补助福利等名义私分公款的贪污案件过程中,查明2003~2009年,黄某某、佘某某、徐某某在新淮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金,其中黄某某分得17250元,佘某某分得16700元,徐某某分得12220元。2009年12月3日,该案经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退出赃款46170元,此款全部退给新淮村村委会。但是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5月5日将此款全部上缴国库。新淮村村委会对该决定不服,于2012年2月24日向三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原案件承办人阐述了检察院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原案件承办人说,2009年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此款交区财政,上缴国库,因此此款没有退还新淮村。复查该案的承办人表示,黄某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侵占的公款属于新淮村公共财产,法院已判决将赃款退还给新淮村,根据规定,将赃款上缴国库,没有退还给新淮村的做法是不对的。
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自发表了看法。主持人随后宣布休会10分钟,让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经过讨论后,得出一致结论:同意申诉人请求。法院已判决将赃款退给新淮村,检察院应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