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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校车安全的明确责任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这份条例草案可谓是在极大关注与极大压力之下的产物。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对于校车安全而言,这样的谨慎与求全均不为过。

  自甘肃校车事件发生后,媒体关注下的国内校车安全事件仍接连发生,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更引发政府高度重视。关于校车投入和使用的大讨论游弋于民间与庙堂之间,更促使关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的科学化与细致化。

  在讨论中,有言论认为,因中国近年来学校聚集资源集中办学,致许多学童尤其是农村学童需乘校车跋山涉水。而因条件所限,校车质量完全不能对应需求,安全隐患增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考虑到这种声音,强调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此举也可避免过重财政负担,和一些城市过分攀比校车投资,以致纳税人金钱浪费和校车资源分配的浪费。

  草案一个体现公平的特点是,对农村地区校车问题的倾斜,明确要设法保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校车服务,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而对校车安全相关人员的要求,则显现了细致入微和人性化特征。考虑到孩童本身需要服务与管理,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考虑校车内往往集数十个安全防护能力弱的孩子,对于驾驶人员的要求更高都在合理范围之内。

  此草案更为先进之处是,明显吸收了世界各国对校车安全的优秀经验,譬如在道路交通上给予校车优先权,并明确了对于校车安全的法律责任。

  在草案考虑周详之外,我们更应注意的是,如何真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并践行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同样,设定校车优先权还需要更细致的规则和道路上所有驾驶人的素质提升。

  我们还应明确的是,对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理解,不应仅仅是对集中发生的校车车祸事件的危机反应,它应该是我们提供给儿童的更多的权益,是尊重普通生命个体的意志体现。希望政府由校车安全推及各种涉及普通民众的安全保障,让尊重生命、尊重普通人的安全和价值成为政府和社会主动肩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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