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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两次变更公证遗嘱引发亲叔侄争房屋继承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3月30日电    江苏新沂的崔老太在老伴在世时共同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交由次子继承,老伴身故后崔老太又先后两次立下公证遗嘱,先是对第一份遗嘱内容进行部分变更,决定将属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继承,一年半后又公证声明撤销了她第二次在公证处的变更遗嘱。由此,引发了亲叔侄俩对房屋继承权的纷争,争执不下,两人闹上了法庭。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消息,认定崔老太孙子对房屋并无继承权,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家住江苏省新沂市的刘老汉、崔老太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一套位于新沂市某路商住楼。因与长子存有矛盾,也为了避免过世后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刘老汉与崔老太于2006年2月28日立下一份遗嘱,将上述两套房屋确认由其次子即刘某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新沂市公证处公证。同年11月,刘老汉去世。

  丈夫身故后,崔老太考虑到将房屋全部交由次子继承有些不妥,便于同年12月22日在新沂市公证处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对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决定属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刘某继承。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让其长子对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办理有关上房手续。此后,崔老太的长子交纳该套房屋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后,办理了上房手续,并接收占用了该套房屋。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到了2008年5月15日,事情却再次发生变故,崔老太又一次来到新沂市公证处,经公证以声明形式撤销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嘱。

  而因崔老太的长子一直占用着位于新沂市区某小区M号楼的一套房屋,崔老太与其次子刘某某便于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法院判决崔老太的长子返还该套房屋,同时判决崔老太及其次子给付崔老太长子上房所交纳的费用4万余元。崔老太长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动撤回上诉。到了2010年,崔老太长子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1年2月,年过七旬的崔老太因病去世。

  其后,刘某认为其祖母于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到其手中,赠与行为已经生效。针对侄子的说法,刘某某并不同意,他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经过公证遗嘱由父母亲遗留给了他,刘某的公证遗嘱也已经被崔老太经过公证进行了撤销,刘某并没有权利进行继承。争执不下,侄子刘某便将叔叔刘某某起诉了法院,

  经过开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医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被继承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数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崔老太第二次公证遗嘱对第一次公证遗嘱进行了部分变更,但第三次公证遗嘱又撤销了第二次公证遗嘱,故被继承人刘老汉的遗嘱应为合法有效遗嘱,基于被继承人崔老太的遗赠已被其撤销,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而在法定继承中,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刘某系被继承人崔老太的孙子,不属于崔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新沂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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