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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二嫁”土地纠纷拆迁变“拆违”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调查动机

  关于浙江温州“一女二嫁”土地纠纷,本报曾进行过多次报道。这场土地纠纷延续至今,行政诉讼“成团”,行政复议“打滚”。两家被拆迁企业中已有一家达成协议,退出争执;两户被拆迁村民仍在拼争说理。近日,记者再赴温州追访这场纠纷的最新进展。

  □特别调查

  3月27日中午时分,阳光透过车间窗户,在地面上映照出明亮的光影。这里是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上蒲州村的新亚文具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法制日报》记者来到这里,见两年前厂房四周的空旷地带已矗立起多栋高层住宅楼。走进厂房,景象依然如两年前那样——15台机器轰鸣着,七八名工人站在机床前忙碌着。

  这一天,新亚文具有限公司将面临命运抉择。

  因为,这一天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责令这家公司“自行拆除”厂房或“补办手续”的最后时限。

  “自行拆除”或“补办手续”

  新亚公司总经理胡海星递给记者两份复印件,均为盖有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公章的文件:

  一份是今年2月28日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新亚公司负责人携带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在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前去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

  一份是3月21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称: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经对新亚公司厂房检查后“发现”问题:“厂房面积有3300平方米;未能出示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0年3月,记者第一次前往温州就新亚公司土地纠纷进行采访时,亲眼看到胡海星向记者出示他依法申办并持有的合法证书:一份建筑规划许可证、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两份房权证。

  记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获知:温州市规划局在承认“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新城区“7号地块”出现重复规划许可现象后,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自2008年6月相继撤销、注销了新亚公司的合法证件。

  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温州“7号地块”纠纷不仅仅涉及新亚公司,还牵连到另一家民营企业,以及村民叶福来、赵彩玉夫妇和潘岳松、林春莲夫妇的拆迁补偿事宜(《法制日报》2010年3月24日曾以《温州新城7号地块被指“一女二嫁”》作过报道)。

  随后,记者两次旁听了温州市市委法制办专门为新亚公司拆迁主持召开的听证会。

  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温州市政府下达了对新亚公司厂房实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于是,记者再赴温州采访(《法制日报》2010年7月15日以《温州一地块“一女二嫁”导致纠纷迭起》为题进行了报道)。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法制日报》记者就在那天又一次对温州市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采访(《法制日报》2011年1月21日以《行政部门“纠错行动”被指越纠越错》为题进行了报道)。

  转入2012年,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在3月21日责令新亚公司于3月26日前“自行拆除和补办手续,并于3月27日前携带补办手续到我局接受处理”。

  记者再次前往温州采访。

  “违章建筑”认识迥然不同

  “我们不会自行拆除7号地块上的厂房。”胡海星拒绝认同“违章建筑”的认定。

  时至今日,新亚公司为7号地块土地纠纷及所建厂房进行了50多起行政诉讼。据记者了解,该公司针对市房管局曾经作出违章建筑裁定的行政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拆迁和拆违不是同一概念。”

  3月26日上午,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副科长张忠义向前去采访的记者解释说,该局依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维持了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新亚公司土地权证的判决,有了这份终审判决,新亚公司在7号地块上所建的厂房就不是合法建筑,因失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和房权证,其厂房建筑就变成了违章建筑。

  记者问“违章建筑”如何定义?

  张忠义回答说:“那些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我们确定是违章建筑。”

  “新亚公司曾依法申报并办理过齐备的手续,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并颁发过合法证件,并非‘未取得’相关证件。”记者提出问题。

  张忠义解答时承认,政府部门的确曾经作出了各项行政许可,“但后来又撤销了,在这个前提下,新亚公司原有的合法证件失效,失效的话,就变成了违法。”

  记者再问其相关法律依据出自哪里。

  张忠义找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说该局对新亚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正是出自这一条款。记者查阅该条款看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合法证件“失效”后是否必定与违法关联,这尚且是个疑问,而记者发现那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注明所依据的法律却是《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并非49条。第59条规定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我们绝不是什么‘未取得’。”胡海星强烈质疑说,“是政府承认自己有过错,再采取所谓‘纠错’行动,把我们公司依法取得的全部手续撤销、废止,我们提起的一些行政诉讼还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你行政机关怎么能以自己的行政认定替代法律认定?”

  回想当初,胡海星清楚地记得与新亚公司共同拥有7号地块的另一方——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与新亚公司进行过拆迁补偿的多次协商。

  “由于开发商补偿方案极不合理,新亚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胡海星说,在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后,公司合法拥有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相继被撤销或注销,房管局以相关证件被撤销、注销为名,裁定新亚公司在7号地块上的厂房为违章建筑。新亚公司就此提出行政诉讼,此案尚在法院审理中。

  受新亚公司委托的北京律师刘志兴、王杰君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7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刘志兴说:“新亚公司自2002年依法取得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后,不仅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规划配套费和征地费等费用,多年来还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建造厂房、购置设备、招募工人、研制产品,并连年向国家交纳各项税费。如果以未取得行政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来认定公司厂房是违章建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行政部门最终以‘拆违’解决纠纷,只能说这样的做法是为当初酿成错误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创造规避追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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