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再次强调民间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并将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
《意见》再次强调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当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
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在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山东省还将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